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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保安公司必须为员工买社保


案例:

2003年,小李从外地来到北京,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公司应当规范地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由于小李不久后将去国外,他认为在国内缴纳社会保险,以后自己也享受不到。于是小李和公司商量,希望公司每月把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他,同时小李写下保证书表示绝不反悔,并绝不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放弃社会保险的行为纯属自愿行为,但最终公司拒绝了小李的要求。

东莞保安公司

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这就是社会保险中的5大保险费用,它们依次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一项统筹基金,其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正常运作也依赖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国家社保统筹基金同样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拥有权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更何况在城镇社会保险中员工自己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本案中,小李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完全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他无论出国与否,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即使他自己写保证也不能放弃。
       当下,保安员属于低收入群体,部分保安员想通过与东莞保安公司协商免交社会保险的途径来提高工资收入。然而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福利。作为东莞保安公司,不得以此途径来提高保安员的收入,减小保安员的流失率,东莞保安公司应当正确树立保安员的守法意识,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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